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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高新认定的企业收入应达到什么要求
2023-09-15 516 返回列表

《办法》第十条第五款规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对于该条款的理解,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界定

    根据《工作指引》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简称《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技术性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技术承包收入:包括技术项目设计、技术工程实施所获得的收入;

    3、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方案、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4、接受委托科研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不难看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销售收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不是互相包含或互相并列的关系,而是相互交叉的关系。具体关系可通过下列公式阐明: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承包收入+接受委托科研收入+技术服务收入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销售收入-非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承包收入+接受委托科研收入

    销售收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非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技术服务收入

    因此,企业在进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区分两者之间的关系。

    另外,需要提请企业注意的是,并非只有知识产权的产品收入才属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只要产品在《重点领域》范围内,无论企业是否对该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都可以确认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但如果企业提供的所有高新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都没有自主知识产权,则企业就无法满足高新认定所必须满足的第一个条件的要求。

    因此,对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把握,企业还需要统筹考虑,不能顾此失彼,顾前忘后。

    二、总收入的界定

    从字面意思不难看出,总收入应该是包括公司当年获取的全部收益总和。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政府补贴收入等。

企业在实际操作中,不要把总收入混同于利润总额,不能把营业收入混同于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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