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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地区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工作的通知
2023-09-15 477 返回列表

随着安防资质评定工作的有序开展,截止2011年底,北京地区获得“安防企业工程资质证书”的企业已有738家。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安防工程企业和开展好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工作,提高资质评定(年审)工作效率,体现安防资质评定工作和评定结果的“严肃性、权威性、代表性、行业性”,制订相关要求和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不按期参加资质年审的企业,其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可再委托资质评定,颁证机构收回并注销该失效证书,并网上通报。年审不合格的予以降级或撤销其资质证书。

  二、现场调查开出的严重不符合项报告,给企业纠正的时间为十个工作日,到期未能纠正并有效验证的,结论是不符合评定要求,给企业发予书面资质评定不合格通知,予以降级或撤销其资质证书。

  三、委托资质评定、资质年审的企业要切实遵守诚信公约,如实提供企业基本信息资料及工程业绩材料,对于提供虚假合同和人员信息、伪造工程业绩和不实企业基本信息的,一经查实将给予严肃处理:

  (一)取消该企业安防工程企业资质;

  (二)两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

  (三)将违反规定劣迹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四、禁止任何企业或机构帮助其他企业代办资质,一经发现,协会将取消双方企业安防工程资质并不再受理该企业委托资质评定。

  五、评审员现场评审后,委托资质评定(年审)企业需填好资质评定工作反馈表,并快递至协会,该表作为企业资质评定必需档案材料。

  六、关于企业所报业绩含分包业绩的具体规定:

  (一)总包分包类工程

  1、凡总包分包类工程,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不能将该工程都作为“业绩”申报,只能一方使用;

  2、凡总包分包类工程,不管分包多少次,只有总包单位或一次分包单位可以将该工程作为“业绩”申报;

  3、凡总包分包类工程,如果分包单位将该工程作为“业绩”申报,“业绩”资料中应同时提供总包合同,另外须提供设计方案和施工过程文件供评审员确认;

  4、凡总包分包类工程,如果分包单位将该工程作为“业绩”申报,“业绩”资料中的验收报告必须有建设方的盖章,建设方对总包方或建设方、总包方、分包三方验收均可,总包方对分包的验收不能作为竣工的证明。

  (二)联合投标类工程

  1、联合投标类工程,联合各方都可将该工程作为“业绩”使用,安防工程额以均分的原则计算(合同中有相关约定的除外);

  2、联合投标类工程,如一方企业单独作为“业绩”使用时,须有其它各方放弃该工程作为“业绩”的证明材料。

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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